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解读
时间:2023-04-15 19:48:28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条例共25条,就适用范围、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家政服务码,以及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权利义务等内容作了规定。条例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家政服务业作为新兴产业,对促进就业、保障民生具有重要作用。习高度重视家政服务业发展,作出系列重要指示。201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2020年10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南粤家政”工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就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作了部署。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把“南粤家政”工程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扎实推进,着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放心的家政服务,推动全省家政服务业标准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家政服务业在促进乡村振兴、就业创业等方面发挥了独特和重要作用。在家政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家政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家政企业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家政服务各方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明确和保护等,家政服务领域一些负面事件时有发生,有必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
条例贯彻落实习关于家政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根据省委工作部署,围绕我省家政服务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制度设计,以更好规范家政服务活动,更好维护家政服务各方合法权益,更好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条例第二条对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条例的规定,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家政服务活动,以及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和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的相关工作。条例所指的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在家庭成员住所或者其他约定场所有偿提供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及保洁、烹饪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服务活动。
条例所指的其他约定场所,是指家政服务消费者和家政服务人员在合同约定的、因家庭成员有特定要求需要提供家政服务的场所,包括家庭成员亲属的住所、家庭成员外出等需要家政服务人员陪同并提供家政服务的场所等。
条例主要从两个方面推进家政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一是政府部门方面,明确了省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制定和实施家政服务标准,提升家政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目前,省商务厅已牵头制定并发布了《家政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家政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等12项省级地方标准,今后还需进一步推进完善相关标准。二是行业协会和家政服务机构方面,鼓励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家政服务机构参与标准化工作,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2020年10月,省委办、省府办印发《关于推动“南粤家政”工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要推行家政服务人员“放心码”。条例在总结我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其他省市立法经验,在“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基础上,建立了家政服务码制度。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依托数字政府支撑能力和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依法归集、储存、使用、更新、保护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基础信息、信用信息和评价信息,并为公众提供查询等公共服务。“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为按照规定录入信息的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生成家政服务码,实施动态管理。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向家政服务消费者主动出示家政服务码,展示其与家政服务相关的信息。
条例建立家政服务码制度,是为了运用信息化手段,高效归集、使用、管理家政服务信息,促进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相互了解,既便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和服务,也便于家政服务机构提升自身管理能力和水平。需要说明的是,家政服务码展示的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家政服务码相关信息。
对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客观评价,有利于帮助家政服务消费者找到让自己满意的家政服务,也有利于激励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提升服务水平。条例在总结我省开展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了家政服务评价制度。在家政服务机构评价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制定家政服务机构评价办法,第三方机构可以按照该办法开展评价。在家政服务人员评价方面,条例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家政服务人员星级评价办法,组织实施家政服务人员星级评价。同时,条例还规定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家政服务人员服务经历、服务评价等跟踪评价档案;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消费者之间相互进行客观评价。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因家政服务所产生的的法律关系在本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合同来明确。为规范合同订立,减少纠纷发生,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应当与家政服务消费者充分协商,订立家政服务合同。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消费者通过“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签家政服务合同。在规范订立合同的同时,条例还采取立法的方式,对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的行为作了规范。如: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核验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明,充分了解其健康状况、家政服务需求、家政服务技能等重要信息,并如实告知家政服务相关方。家政服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向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消费者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健康状况以及家政服务技能等重要信息,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家政服务消费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告知与家政服务相关的个性化需求,保证家政服务人员必要的休息时间,按时足额支付服务报酬,等等。
家政服务人员是否健康是家政服务消费者关注的一个重点,同时开展哪些体检、怎样体检也是家政服务人员关心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商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家政服务人员分类体检制度。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要求家政服务人员进行超出分类体检要求的项目检查;确有需要的,应当征得家政服务人员同意,并由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消费者承担相应费用。
为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条例对参加相关保险、加强培训教育、优化居住证办理流程、减免相关费用、培育龙头企业、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发展等内容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参加相关保险。员工制家政企业依法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灵活就业的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家政服务机构为家政服务人员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并按照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二是加强培训教育。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对家政服务人员开展与其提供服务相适应的岗位培训,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心理状况筛查和心理咨询辅导,推荐给家政服务消费者的家政服务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家政服务人员参加岗前和在岗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评价以及职业技能大赛,并按照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支持各类院校、机构加大家政服务应用型、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者纳入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三是优化居住证办理流程。对持有家政服务码且居住半年以上,并依托“南粤家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共享信息确认通过的家政服务人员,申请办理居住证时可以免予其提供常住地址相关证明材料。
四是减免相关费用。家政服务机构依法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其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置服务网点,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免租赁费用。
五是培育龙头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培育家政服务区域特色品牌和龙头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按照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六是支持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培训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员工制家政企业政策扶持。员工制家政企业家政服务岗位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由企业申请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同时,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从业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范围。
为畅通家政服务纠纷解决渠道,构建和谐稳定的家政服务关系。条例就家政服务纠纷的处理作了规定:
一是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家政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服务电话、投诉渠道等,依法处理家政服务投诉。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12345”等政府服务热线,保障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投诉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受理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投诉举报,保障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诉求得到及时处置和办理。
三是发挥家政服务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作用,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